京疆援培2022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点睛资料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1 法的形式包括 4 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P4~P5 (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P6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P6~P7 【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登记成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10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P11 转代理: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P12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P13 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
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4~P15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P15 【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P16 【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⑦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6~P17 【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P17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P19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P21~P24 【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商标权】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提出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
【著作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P30 【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P31~P32 【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权设立】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P33 【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P34 【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P36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不可抗力);②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P36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第三者责任险】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P39~P41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P4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级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建部备案)
2.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P49~P50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4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
P55~P56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P59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P6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P67
P68 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P70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P73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在 100 万元以上。
P7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P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国家重点或省重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P76 【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开标时予以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P76~P7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P77 【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P78 【开标】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P78~P79 【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P79 【确定中标人】①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②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P81~P82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P82 【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P8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P84~P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P88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P96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P10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P101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104~105 资质不良(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质量不良:(1)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图施工;(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
P106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P112 【开工日】(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过错)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过错)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
【实际竣工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14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P115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16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20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P121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P123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范围: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性质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P124~P125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P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消;(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的解除。②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③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④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P127 【违约】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130【无固定期限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③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P13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3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P132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P133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P13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P13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135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P137~P139
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不超过 6 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P14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P149 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P150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155 【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P157 【买卖合同交付的方式】
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转移。
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P158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P159~P160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P162~P163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P167~P168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P176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P179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P182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P184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
P191 【节材】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图纸会审时,要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P192 【节水】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地区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③现场机具、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④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P197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P197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P204~P205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P20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P208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P222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P228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P237【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P244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P247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P249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P254~P256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和政府打交道)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P257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P258~P259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P2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P266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P270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P274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P275~P276【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隔震减震装置。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
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
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P277 【返修】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
负责返修。
P287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P289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是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P29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292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P298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P298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P301 【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P30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P303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 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起满 2 年。
P321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P322~P324 【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P335 【执行中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终结】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P336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P337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P341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342~P344
【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自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P350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P352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
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事实的准备、
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