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精讲讲义——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3分)
章节 | 考点 | 考频指数 |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的概念 | ※※ |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 ※※※ | |
抵押、质押、留置 | ※※※ | |
定金 | ※※※ |
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考点1:担保的概念※※
人的担保 | 保证 | 第三人提供 | |
物的担保 | 抵押 | 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 不转移占有 |
质押 | 转移占有 | ||
留置 | 债务人本人提供 | 转移占有 | |
金钱担保 | 定金 | 转移占有 |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考点2: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真题】关于担保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B.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人提供担保时,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C.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向担保合同的效力
D.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二)【保证方式】
【真题】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乙应当要求( )。
A.丙先行代为支付
B.甲和丙按比例支付
C.甲先行支付
D.甲和丙协商支付
【答案】C
(三)【保证人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真题】根据《担保法》,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
某区街道办事处
B.某市人民法院
C.某有限责任公司
D.自然人孙某
E.某建筑大学
【答案】CD
(四)【保证责任】(变化)
有约定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
保证方式 | 按约定 | 按一般保证(变化) |
保证期间 |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 |
保证范围 | --- | |
(1)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4)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简记为:①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其他同意。②第三人加入、变更减轻债务,保证合同无影响 |
【真题】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答案】A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考点3: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模拟题】公司甲以其名下的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乙向银行申请贷款做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为( )。
A.公司甲 B.公司乙
C.银行 D.登记机关
【答案】A
(二)【抵押物】
可以抵押 (能买卖的)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登记设立 |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模拟题】3月5日,甲为借贷,将自有厂房和设备抵押给乙,签订抵押合同;3月20日,双方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则厂房和设备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分别为( )。
A.3月5日,3月20日
B.3月20日,3月20日
C.3月5日,3月5日
D.3月20日,3月5日
【答案】D
(二)【抵押物】
不得抵押(不完全归属于自己的-即不能买卖的)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模拟题】根据《民法典》,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是( )
A.医疗卫生设施
B.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C.宅基地使用权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答案】D
(三)抵押的效力(变化)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简介:抵押人可以转让,但要通知抵押权人。多丢少补原则
(四)【抵押的实现】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建船舶】
3月1日抵押给甲借100万元未登记
3月5日抵押给乙借200万元未登记
3月6日抵押给丙借500万元3月7日登记
3月8日抵押给丁借300万元3月9日登记
【真题】关于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B.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C.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权未登记的拍卖的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合同订立的顺序清偿
D.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债权比例清偿
【答案】A
【解析】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B选项错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C选项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D选项错误。
考点3:抵押、质押、留置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1.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
2.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二)【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质押的权利(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真题】根据担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是( )。
耕地使用权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答案】C
考点3:抵押、质押、留置
项目 | 内容 |
概念(扣留=法定) |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本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象 | 仅限于动产 |
留置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 无约定,60日以上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
留置权人 的义务 |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真题】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答案】D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相关规定。选项A,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选项B,留置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选项C,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选项D,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签订留置合同。
不动产 | 动产 | 权利(无形) | |
抵押权 | √ | √ | × |
质权 | × | √ | √ |
留置权 | × | √ | × |
考点4: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其他规定】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多于或少于按变更处理
(2)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真题】预制件定作合同总价款100万元,施工企业向预制件厂支付定金50万元。预制件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共计返还( )
A.50
B.100
C.70
D.150
【答案】C
【真题】甲施工企业与乙钢材供应商订立钢材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约定定金为300万元,甲实际支付定金100万元,乙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供货。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中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若乙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应当向甲返还200万元
B.双方约定300万元的定金因为超过合同价款的20%而无效
C.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00万元
D.若甲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应当向乙支付100万元
【答案】A
【解析】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总结】
人的担保 | 保证 | 第三人 | 占有方式 | 约定 |
物的担保 | 抵押 | 债务人本人或者第三人 | 不转移占有 | 约定 |
质押 | 转移占有 | 约定 | ||
留置 | 债务人本人 | 转移占有 | 法定 | |
金钱担保 | 定金 | 转移占有 | 约定 |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3分)
考点 | 考频指数 | 考查重点 |
担保的概念 | ※※ | 概念理解 |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 ※※※ | 方式、保证人、保证责任 |
抵押、质押、留置 | ※※※ | 动产、不动产、权力 |
定金 | ※※※ | 返还原则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