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点睛资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1 法的形式包括 4 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P4~P5 (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 谁制定谁裁决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 |
(国务院提出意见) |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P6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P8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P10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代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11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1 转代理: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P13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P13 ①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③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4~P15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P15 【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P16 【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⑦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6~P17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P17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P19 【合同】就完成施工任务而言,债权人是建设单位,债务人是施工单位;就拨付工程款而言,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P21~P24 【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商标权】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著作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①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 50 年。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 50 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P29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P30 【保证】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P31~P32 【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抵押权设立】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P33 【质权】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登记时设立。
P33 【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P34~P35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P36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①自然事件(不可抗力);②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P36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第三者责任险】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P40~P41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P4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级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建部备案)
2.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P49~P50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P54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P55~P57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P65 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4
P67
P67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②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P68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②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④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⑤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P73 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①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在 100 万元以上。
P7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抢险救灾
(3)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4)①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提供的
②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P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国家重点或省重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P74 【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P74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P75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①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否则,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P76 【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开标时予以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P76~P7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P77 【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P78 【开标】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P78~P79 【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P8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确定中标人】①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②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P81~P8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P83 【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P8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P84~P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P88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P96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称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100 转包: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其交由子公司施工)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属于违法分包: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挂靠: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P105~106 资质不良(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质量不良:(1)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图施工;(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
安全不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P107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P110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P113 【开工日】(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
【实际竣工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16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17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①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各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19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可预见的,不赔)
《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一方订立时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P122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P123 效力待定合同
P124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P126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P127 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的解除。②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③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④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P128 【违约】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P129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P1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P13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33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P134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P13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P136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1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P138~P139
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不超过 6 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P146 【农民工工资的保护】
①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P148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P151 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P152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55 【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P159【买卖合同交付的方式】
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转移。
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P16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P164~P165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P169~P170 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P175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P178 【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夜间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应该有地方住建、环保、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水污染防治】①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P187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
P191 【节材】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图纸会审时,要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P192 【节水】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地区应收集雨水养护;
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③现场机具、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④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P196【施工总平面布置】①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②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
③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④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
P200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报告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P207~P208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P208 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P213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P225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2)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方可实施。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组织编制
(5)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审查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P247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P25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P257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和政府打交道)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P261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P26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P2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P265: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P270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P270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P279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P280~P281【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隔震减震装置。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
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P282 【返修】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P292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P293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是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P29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298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资料。
P305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304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P306 不同类型的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P307 【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P308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P318 管辖权异议:①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
②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③异议成立的,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
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P324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P327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P328~329 【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3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是 4 年;海上货物运输时效期间为 1 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 15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P330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超过 4 个月。
P341 【执行中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终结】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P343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P345 【仲裁庭的组成】
P347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349
P349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为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①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②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③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P351 【法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P353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P356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P358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事实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成绩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9)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流程】
【法规答题技巧】
1.法规做题时,题项中若出现“全部、一律、必须、均、仅仅/仅、只能、不必、不需、只需、无须、才、即可等词汇时,大概率是错误选项。
2.“应当”与“可以”的关系
3.“补充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按份责任”都是错误的说法
4.单选题选择最符合题意的;多选题宁缺毋滥。读题时选项要读完再选择。
5.试卷可以勾画,答题卡应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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