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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2025年度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0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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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新建规〔2024〕8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疆内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申请参加评价,疆外企业在主要经营地所属县(市、区)参加评价。

二、评价周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评价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建规〔2024〕8号)执行,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2025年12月-2026年1月15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新疆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上传企业信用信息并完成初审。《系统操作手册》请登录系统首页下载。

(二)2026年1月20日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复审。

(三)2026年1月30日前,我厅组织进行终审。

(四)审核完成后,我厅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2026年2月底前,我厅将公布2025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系统应用的联络协调、信用数据审核等,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准备和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关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三)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四)在申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题、操作疑问或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并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锟   17726774199

技术人员及电话:田震   1337978708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发布、使用和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合法、准确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自治区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依托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汇总和发布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确认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信用信息,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信用信息构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基本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三)企业注册时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四)物业管理人员姓名、履历、从业记录、劳动合同、专业培训情况,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收费员、客服人员等管理人员;

(五)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委托方、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服务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业主对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评价、纳税申报信息;

(七)企业市场行为检查达标情况;

(八)其他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变更信息。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率高等,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以及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开展智慧物业创建和多元化经营,提升物业服务智慧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信息;

(二)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垃圾分类示范工作等信息;

(三)获得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四)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等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评定为良好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执行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等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政制裁的信息;

(二)因不执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管理办法、不履行物业合同、乱收费等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因合同违约,经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机关认定,承担侵权责任、受到民事制裁的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分类】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信息;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条【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实行属地采集记录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网上填报,经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备案地以外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息产生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推送给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其进行采集、记录。

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填报,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一)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通过企业主动申报、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企业向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企业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其进行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备案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其进行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企业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企业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认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认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依据:业主满意度调查,表彰、奖励文件,助力乡村振兴、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记录人员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记录要求,在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负责采集、记录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如实采集、记录、公布信用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信用记录异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70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信用评价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执行。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在信用评价年度内予以加分或扣分,在下一评价年度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分值按下表确定:

信用等级 评价分值 信用表现

AAA ≥110分 信用优良

AA 110—95分(含95) 信用良好

A 95—80分(含80) 信用一般

B 80—60分(含60) 信用风险大

C <60 信用风险极大

第十八条【企业严重失信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属物业企业主要责任的;

(二)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合同违约等,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九条【新申办企业信用等级】新申办的企业,首次参加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当年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按B级管理。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收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下列渠道收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一)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集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情况评价意见;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况;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投诉案件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不良行为;

(四)委托第三方评价。

自治区依托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评价系统,业主可以通过服务评价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周期】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本年度11月起至次年1月完成组织评价工作,确定信用等级。但物业服务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分立、合并、注销或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采集、记录、评价,调整相应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评价公示】每年1月31日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年度评价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评价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异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期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开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开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开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撤下相关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信用差别化管理】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年度评价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优先推荐评优评奖项目,在承揽物业项目时,给予信用加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在承揽物业项目时,给予适当信用加分,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主体应具备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三)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增加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将企业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提示信用风险等。

第六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督促整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用关联】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具体承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新建房〔2020〕24号)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